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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公安局五华分局业务技术用房、五华区检察院办案及业务用房、五华区法院审判法庭雨水收集利用设施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标已经主管单位批准建设,云南鑫德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受招标人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委托,依据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安局五华分局业务技术用房、五华区检察院办案及业务用房、五华区法院审判法庭雨水收集利用设施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标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名称:公安局五华分局业务技术用房、五华区检察院办案及业务用房、五华区法院审判法庭雨水收集利用设施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标。
2.2 建设地点: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普吉街道办事处。
2.3建设资金:政府投资。
2.4项目概况:公安局五华分局业务技术用房、五华区检察院办案及业务用房、五华区法院审判法庭雨水收集利用设施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标,招标规模约98万元。
2.5质量要求:
(1)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达到《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中设计深度等国家及云南省现行的相关设计标准及规范要求,设计成果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技术要求。
(2)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要求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国家(行业)现行的相关质量标准、验收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工程建设的有关文件及招标文件的内容,工程质量一次性验收合格并通过相关部门验收,无条件配合污水处理厂家共同完成系统的对接以及配合完成能源管理系统。
2.6 工期要求:设计周期:15日历天,施工工期30日历天。
2.7 招标范围:完成公安局五华分局业务技术用房、五华区检察院办案及业务用房、五华区法院审判法庭雨水收集利用设施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标,包括但不限于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设计、设备采购、现场施工、安装调试及服务,具体详见招标文件设计任务书、技术要求等。
在中标后,中标人应按照甲方要求对所提供方案进行深化及优化,成果经甲方及监理单位认可后才能投入使用。
2.8本项目不划分标段。
3.资格要求
3.1 资质条件:同时满足下列资质:(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环境工程(水污染防治)专项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
3.2财务要求:投标人财务状况良好,要求有足够的财务能力完成本工程的施工任务。需提供2012年~2014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报表。
3.3企业业绩要求:投标人2013年至今至少完成过2个单项合同金额为100万元及以上的雨水收集施工。
3.4信誉要求:信誉良好,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2013年至今无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记录。
3.5项目经理资格:
(1)拟派项目经理需具有主管部门核发的贰级及以上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证书,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2)拟派项目经理须以项目经理职务于2013年至今至少完成过1个雨水收集施工。
3.6技术负责人资格:拟派技术负责人须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
3.7设计负责人资格:拟派项目设计负责人须具有工程师职称。
3.8省外企业提供入滇备案证或者有效的入滇备案基本信息登记证,施工资质及设计资质分别提供。
3.9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
5.1时间:北京时间2016年 3 月 8 日至2016年 3 月 12 日,每天9时00分至11时30分,14时00分至17时00分。
5.2地点:云南鑫德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昆明市西园路17号可乐公寓附楼)。
5.3购买招标文件时需由经办人持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原件购买招标文件。
5.4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为人民币1200元,售后不退。
6、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北京时间2016年 4 月 1 日10时00分。递交地点:云南鑫德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昆明市西园路17号可乐公寓附楼)。逾期送达的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7、开标时间及地点:开标时间为:北京时间2016年 4月 1 日10时00分;开标地点:云南鑫德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昆明市西园路17号可乐公寓附楼)。
8.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与采购网(www.chinabidding.com.cn)、云南鑫德招标咨询有限公司网(www.ynxdzb.com)上发布,我公司对其他网站或媒体转载的公告及公告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
9.联系方式
招标人: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地址:昆明市西华路32号
联系人:沈怡
联系电话:0871- 64144130
招标代理机构:云南鑫德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西园路17号可乐公寓附楼
电话:0871-64151223转616
传真:0871-64177061